葉步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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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葉步通 1912年出生 1985年卒 臺灣 桃園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警務處、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葉步通(1912-1985),臺灣桃園人。 依(41)安潔字第333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與謝新萍,周耀施為同鄉,歐克昌與周耀施為同學,周耀施經政府通緝逃亡時生活艱困,曾囑歐克昌通知其與謝新萍各借交新臺幣十元左右及零物等濟用。1952年6月16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6款「為叛徒供給金錢」判處有期徒刑7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其餘部分無罪。1959年6月15日刑期結束,6月16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1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8月經第2屆第2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為叛徒周耀施供給金錢,僅以證人范文正之證言為唯一依據。惟葉君於偵審中均否認知悉周耀施為匪諜,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1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3336號
    • 判決主文: 為叛徒供給金錢、其餘部份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