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年審三字第0092號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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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件名稱: 陳春英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年審三字第0092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陳春英、陳春陽、周禎堯、余新居、潘城源
  • 產製日期: 421107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2)審三字第0092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陳春英「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之。陳春陽「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周禎堯、余新居、潘城源「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10年,各褫奪公權7年。
    • 法條:戒嚴法第8條第2項;戰時陸海空軍審判簡易規程第2條第1項但書、第8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第5條、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2條;刑法第37條第1項、第37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