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年審三字第0054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江應發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年審三字第0054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江應發、張振和、張振豐、徐輝東、徐學老、黃廷贈、張進寶
  • 產製日期: 420722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2)審三字第0054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江應發「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張振和、張振豐、徐輝東、徐學老「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10年,各褫奪公權6年。黃廷贈、張進寶「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各處有期徒刑3年。
    • 法條:戒嚴法第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第5條、第8條第1項、第10條後段、第12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刑法第37條第1項、第37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