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廷贈

下載

數位物件打包下載(僅限可下載使用物件)

黃廷贈(1886-1977),臺灣苗栗人。 依(42)審三字第5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將加入匪農民團的情形,先後告知黃廷贈、張進寶,並謂參加後將來可以分田之語予以煽惑。1953年3月7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3年。1954年9月21日保釋。 其家屬於2002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3月經第3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3年6月再次提出,2003年11月經第3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黃廷贈明知江應發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共同被告江應發偵查中之供詞為唯一依據,惟黃君否認江應發有將參加匪農民團組織及參加者可以分田之情形告知,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68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54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判處有期徒刑3年,執行1年6月14日後保釋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