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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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應發(1892-1953),臺灣苗栗人。 依(42)審三字第5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係江添進之父,因江添進曾帶同阿李至其家中,曾受阿李勸誘參加農民團組織,並聽其子江添進指使,協同阿李前往吸收江新煌參加,之後將加入匪黨情形告知黃廷贈、張進寶,並謂參加後將來可以分田之語予以煽惑。1953年1月17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3年9月30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自首證人江新煌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未詳加查證敘明,且吸收自首證人江新煌加入等情,亦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62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54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