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進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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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進寶(1904-1984),臺灣苗栗人。 依(42)審三字第5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江應發受阿李勸誘參加農民團組織,將加入匪黨情形告知其,並謂參加後將來可以分田之語予以煽惑。1953年3月7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3年。1954年9月21日保釋。 其家屬於2000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2002年4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2年8月經第2屆第2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江應發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共同被告江應發偵查中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惟其否認江應發有將參加匪農民團組織及參加者可以分田之情形告知,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50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54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判處有期徒刑3年,經保釋,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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