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振豐

張振豐(1930-1975),臺灣苗栗人。 依(42)審三字第5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在苗栗縣頭屋鄉明德村炭窑內,受江添進邀誘參加農民團等情。1953年3月4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3年3月3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3月經第2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1年6月再次提出申請,2001年7月經第2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匪農民團組織」,僅以其於警察局之自白為據。惟其於審判中否認,且原判決對所指其參加之組織性質與目的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5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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