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四一○部隊44年有審字第0002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滕旭珍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一四一○部隊44年有審字第0002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1410部隊
  • 相關當事人: 滕旭珍、王昌銀、朱建興、林海松、楊楷歌、鄭溪水、沈武山、吳明、鄭藍、朱阿恩、鄭何日、何賣布、賴國良
  • 產製日期: 440106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1410部隊
    • 裁判書字號:(44)有審字第0002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勝旭珍「共同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所有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王昌銀、楊楷歌、林海松「共同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所有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朱建興、鄭溪水「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沈武山、吳明、鄭藍、朱阿恩「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5年。何賣布「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2年。鄭何日「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1年。賴國良「毀損與軍事有關之通訊設備」處有期徒刑5年。
    • 法條:戰時陸海空軍審判簡易規程第2條第1項後段,第8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2條;戰時軍律第8條第1項;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第4條第1項第11款、第5條、第7條、第8條第1項、第10條前段、第12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37條第1項、第2項、第55條、第5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