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武山

沈武山(1925-),福建詔安人。 依(44)有審字第1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第六五五榴礮營第一連二等兵,其應邀參加滕旭珍及王昌銀領導之叛亂小組。1955年經壹肆壹零部隊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 其於201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6月經第7屆第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沈武山參加叛亂組織,係以沈君之自白及另案被告滕旭珍等之供述為據,惟其所參加之組織之性質、目的為何?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第六五五榴礮營第一連二等兵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有審字第16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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