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賣布

何賣布(1931-1991),福建漳浦人。 依(44)有審字第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探照燈第二隊二等兵,其曾拒絕滕旭珍邀約參加叛亂組織,明知滕旭珍為匪及王昌銀等從事叛亂之行為而不告密舉發。1954年10月11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2年。1956年10月12日刑期結束。 其家屬於2006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8年1月經第5屆第1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何賣布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何君之自白及同案被告滕旭珍等人之供述為據,惟原判決既認定滕旭珍雖曾促何君等成立探照燈隊小組,但當時已遭其拒絕之,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足認其明知滕旭珍為匪諜,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探照隊第2隊2等兵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有審字第2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