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3年審三字第0054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林敏雄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3年審三字第0054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林敏雄、陳淵明、蔡進添、郭國良、黃國良、許復興、白水吉、楊登惠、許媽送、黃秀庚、顏再來、施清祥、呂多論、曾仲修、邱金塗、陳清祥、張春印、陳貴森、賴伸和、陳阿喜、游和順、黃朝觔、紀金水、游渭漳
  • 產製日期: 430729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3)審三字第0054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林敏雄、陳淵明、蔡進添、郭國良、許復興、白水吉、楊登惠、許媽送、黃秀庚、顏再來、施清祥、呂多論、曾仲修、邱金塗、陳清祥、張春印「投降叛徒」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黃國良「參加叛亂之集會」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陳貴森、賴伸和、陳阿喜、游和順「共同將軍械槍彈藥交付叛徒」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黃朝觔、紀金水、游渭漳各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法條:戰時陸海空軍審判簡易規程第2條第1項後段、第8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戰時軍律第5條第1項;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第4條第1項第1款、第5條、第8條第1項、第12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161條第1項、第320條第1項、第55條、第37條第1項、第37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