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伸和
- 賴伸和 男 1929年出生 1954年卒 臺灣 新竹人
-
羈押/執行處所: 憲兵第8團、臺北憲兵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賴伸和(1929-1954),臺灣新竹人。
依(43)審三字第5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福建反共救國軍突擊第一大隊直屬中隊隊員,其因偽造臺幣罪經本部判處有期徒刑10年,由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奉令撥送金門、福建反共救國軍突擊隊服勞役,與陳貴森、陳阿喜、游和順共商脫逃之方法,由其提議攜帶槍彈以防意外,大家同意後於同月11日晚,其竊取其突擊隊之衝鋒槍、彈夾、子彈,夥同陳貴森、陳阿喜、游和順逃至海邊,竊據民家停泊小漁船渡海至五齒島附近,為共匪拘獲,共同將所帶槍彈交付叛徒,旋被送至福州匪福建軍區政治學習大隊受訓聽講反動言論。1953年10月14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共同將軍械彈藥交付叛徒」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4年12月4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6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7月經第5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共同將軍械彈藥交付叛徒,係以其於偵審中之自白為據。惟其將軍械彈藥交付叛徒,難認自始有叛亂犯意,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惟其於執行徒刑中脫逃、偷取槍彈、共竊停泊民家小漁船渡船至五齒島附近等行為,犯罪事證明確,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受裁判者補償金核發標準」第8條規定,建議董事會酌減基數。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反共救國軍突擊第1大隊直屬中隊隊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54號
- 判決主文: 共同將軍械彈藥交付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