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阿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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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阿喜(1914-1954),臺灣苗栗人。 依(43)審三字第5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福建反共救國軍突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隊員,其因偽造臺幣經本部判處有期徒刑10年,由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奉令撥送金門、福建反共救國軍突擊隊服勞役,陳阿喜與陳貴森、賴伸和、游和順等4人共商脫逃之方法,由賴伸和提議攜帶槍彈以防意外,大家同意後,賴伸和竊取其突撃隊之衝鋒槍、彈夾、子彈,夥同陳貴森、陳阿喜、游和順逃至海邊,竊據民家停泊小漁船渡海至5齒島附近,為共匪拘獲,共同將所帶槍彈交付叛徒,旋被送至福州匪福建軍區政治學習大隊受訓,聽講反動言論。1953年10月14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共同將軍械彈藥交付叛徒」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4年12月5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5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7月經第5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陳阿喜共同將軍械彈藥交付叛徒,係以陳君偵審中之自白為據,惟陳君將軍械彈藥交付叛徒,難認自始有叛亂犯意,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惟陳君於執行徒刑中脫逃、偷取槍彈、共竊停泊民家小漁船渡船至五齒島附近等行為,犯罪事證明確,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受裁判者補償金核發標準」第8條規定,建議酌減基數。有關陳君被宣告沒收財產部分,因陳君家屬未提出申請相關補償之申請,不予審認,併此敘明。
    • 當時年齡: 41 歲
    • 當時職業: 反共救國軍突擊第1大隊直屬中隊隊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54號
    • 判決主文: 共同將軍械彈藥交付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