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警備總司令部64年諫判字第0049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謝聰敏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64年諫判字第0049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謝聰敏、魏廷朝、李敖、郭榮文、詹重雄、李政一、吳忠信、劉辰旦
  • 產製日期: 640919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64)諫判字第0049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謝聰敏、魏廷朝、李政一、吳忠信、劉辰旦、郭榮文、詹重雄「共同受叛徒之指使擾亂治安」,謝聰敏處有期徒刑9年9月,褫奪公權6年,減處有期徒刑6年6月,褫奪公權4年;李政一處有期徒刑9年,褫奪公權6年,減處有期徒刑6年,褫奪公權4年;魏廷朝、吳忠信、劉辰旦、郭榮文、詹重雄各處有期徒刑8年6月,褫奪公權6年,各減處有期徒刑5年8月,褫奪公權4年。謝聰敏、魏廷朝、李政一、吳忠信、劉辰旦、郭榮文、詹重雄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李敖「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處有期徒刑8年6月,褫奪公權6年,減處有期徒刑5年8月,褫奪公權4年。叛亂經費美金1770元、反動賀年片1件、英文版叛亂資料3種共5件、中文版叛亂資料2件、電焊器1個、中文打字機1台均沒收。
    • 法條:軍事審判法第173條前段、第174條;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後段、第4條第1項第10款、第2條第3項、第8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59條、第37條第2項、第28條、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中華民國64年罪犯減刑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6條第1項、第6條第2項、第1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