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警備總司令部48年警審特字第0029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姚國驊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48年警審特字第0029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姚國驊、謝淑儀、徐文熙、陳祖謨、鄭學參
  • 產製日期: 490119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8)警審特字第0029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姚國驊「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之;「行使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8月;「有配偶而重為婚姻」處有期徒刑1年;「未受允准無正當理由而持有軍用槍彈」處有期徒刑1年;執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之。謝淑儀「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行使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8月;執行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徐文熙「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4年;「行使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8月;執行有期徒刑4年。陳祖謨、鄭學參「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各處有期徒刑3年。美式三號左輪(五二三一八號)手槍1枝、子彈38發(連同彈帶)均沒收。
    • 法條:軍事審判法第173條前段;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後段、第2條第1項、第2條第3項、第8條第1項、第12條;戒嚴法第8條第2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11條、第9條;刑法第216條、第214條、第186條、第237條、第37條第1項、第37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51條第2款、第51條第5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