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謝淑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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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謝淑儀(1916-),江蘇吳縣人。 依(48)警審特字第2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家務,其受共黨分子馬原之囑來臺後,協助友人姚國驊企圖與軍方將領程雁飛夫婦等接近,進行說服工作等情。1959年6月11日被羈押。196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2年,《刑法》第214條「行使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判處有期徒刑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1971年10月17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依據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同案被告姚國驊之供詞,其於審理中辯稱無顛覆政府之意圖,惟原判決未予採信。其來台後並無煽惑軍人叛變之行為,且對於特定人為策反是否即該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尚有疑義,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3 歲
    • 當時職業: 家務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8年
    • 裁判書字號: (48)警審特字第0029號
    •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行使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