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國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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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國驊(1912-1960),浙江於潛人。 依(48)警審特字第29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以接眷來臺為由聲請出境,抵達杭州寄居徐文熙家中,匪偽浙江省財政廳長任一力(原名程勗)係姚國驊之姑父,其乃要求予偽職未果。任即利用其求職心理使其來臺,並囑與匪幹馬原接洽。其按址與馬會晤,即將其在臺人事關係舊長官嚴家淦等可為說服之對象交出。其與謝淑儀商議,就其與現任陸軍少將程雁飛之妻,即周至柔將軍之妻妹王瑞柳友善關係,可為說服程、周等逃叛之橋樑,由其向馬建議並徵得同意,謝淑儀亦對馬交其接近伺機說服程、周等叛變任務首肯。馬當與其約定化名、暗語,囑其來臺搜集情報,伺機誘說軍公人員叛變,並交其美金一千元以資使用。其函託友人羅堅設法聲請入境,由羅堅以通訊員名義,簽報中央黨員通訊局批准辦理入境手續。其抵臺後致函任、馬二人,報告安抵臺灣並謂「華妹病勢嚴重,速延醫診治」,暗示臺灣兵力薄弱,速進犯之意,未得回音,之後以無搜集情報經驗能力,未再活動等情。1959年6月11日被羈押。1959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刑法》第214條「行使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判處有期徒刑8月,《刑法》第237條「有配偶而重為婚姻」判處有期徒刑1年,《刑法》第186條「未受允准,無正當理由,而持有軍用槍彈」判處有期徒刑1年,應執行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之。1960年4月21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5年3月經第4屆第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5年2月再次提出申請,2005年7月經第4屆第7次董監事會於2004年12月11日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被告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及共同被告謝淑儀等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提出申請自白任意之抗辯,原判決未予調查敘明,且其來臺後,並未活動。其行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持有軍用槍彈(手槍1支、子彈38發)部分,經出席董監事全體特別決議無異議通過,依據補償金核發標準第8條之規定,酌減基數。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4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8年
    • 裁判書字號: (48)警審特字第0029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行使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數罪併罰,死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應執行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