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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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文熙(1917-1994),江蘇吳縣人。 依(48)警審特字第29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明知姚國驊、謝淑儀曾在杭州與匪勾結情形,未向治安機關告密檢舉。1959年6月12日被羈押。196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4年,《刑法》第214條、第216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判處有期徒刑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963年6月7日假釋。 其家屬於1999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4月經第2屆第1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姚國驊、徐謝淑儀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同案被告徐謝淑儀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知悉徐君等為匪諜,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50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8年
    • 裁判書字號: (48)警審特字第0029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行使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11月26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