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祖謨

陳祖謨(1925-),浙江昌化人。 依(48)警審特字第2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銓敘部第一司科員,其曾聽謝淑儀向其述說,姚國驊係匪派來臺之匪諜,徐文熙將予舉發等語。而後其復將姚國驊為匪諜情形,轉告同學鄭學叁,囑其防範疏遠。其等明知姚國驊身分,卻未向治安機關告密檢舉。1959年6月16日被羈押。196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3年。1962年6月15日刑期結束,6月16日開釋。 其於2000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2月經第2屆第1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姚國驊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僅以其於查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謝淑儀之供述為據。惟謝淑儀僅供述曾向其說明姚係匪諜,而其於審理中否認知悉姚國驊確為匪諜之事實,原判決皆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8 歲
    • 當時職業: 銓敍部科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8年
    • 裁判書字號: (48)警審特字第0029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