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學參 (鄭學叁)

鄭學參(1923-),浙江於潛人。 依(48)警審特字第29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曾聽陳祖謨告知姚國驊為匪諜,並囑其防範疏遠,因而知悉姚國驊匪諜身份,未向治安機關告密檢舉。1959年6月20日被羈押。196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3年。1962年6月19日刑滿開釋。 其於2000年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2月經第2屆第1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姚國驊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僅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陳祖謨之供述為據。惟陳祖謨僅告知其「姚國驊有問題」,而其於審理中否認知悉陳祖謨係指姚國驊為匪諜,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6 歲
    • 當時職業: 無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8年
    • 裁判書字號: (48)警審特字第0029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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