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警備總司令部56年初特字第0014號/57年初特字第0044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蔣海溶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56年初特字第0014號/57年初特字第0044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蔣海溶、李世傑、姚勇來、路世坤、黃毅辛
  • 產製日期: 581119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56)初特字第0014號/(57)初特字第0044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蔣海溶、李世傑、姚勇來「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蔣海溶、李世傑各處死刑,姚勇來處無期徒刑,各褫奪公權終身。路世坤「共同包庇叛徒」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其餘部分免訴。黃毅辛「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蔣海溶、李世傑、姚勇來、路世坤各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之必需生活費外沒收。「陳素卿」、「阿Q大鬧台灣島」2書沒收。
    • 法條:軍事審判法第173條前段、第174條、第176條第1項;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後段、第2條第1項、第4條第1項第7款、第5條、第8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59條、第37條第1項、第37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8條第2項、第38條第3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