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警備總司令部60年更字第0003號/59年勁需字第7096號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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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件名稱: 李義平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60年更字第0003號/59年勁需字第7096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李義平、曾金樟、葉榮光、邱致智、高博道
  • 產製日期: 591130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60)更字第0003號/(59)勁需字第7096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李義平「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之。曾金樟、葉榮光、邱致智、高博道「參加叛亂之組織」,曾金樟、邱致智各處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5年。葉榮光、高博道各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
    • 法條:軍事審判法第173條前段;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後段、第2條第1項、第5條、第8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59條、第37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