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警備總司令部64年諫判字第0033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呂文華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64年諫判字第0033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呂文華、杜文義、鄭榮祥、秋賢嘉、詹登貴
  • 產製日期: 640715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64)諫判字第0033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呂文華「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有期徒刑14年,褫奪公權6年,減處有期徒刑9年4月,褫奪公權4年。杜文義「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有期徒刑6年,褫奪公權3年,減處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2年。秋賢嘉「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6年,褫奪公權3年,減處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2年。詹登貴、鄭榮祥「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各減處有期徒刑3年4月,褫奪公權2年。
    • 法條:軍事審判法第173條前段;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後段、第2條第1項、第5條、第9條第1項第2款、第12條;刑法第59條、第37條第2項;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6條第2項、第1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