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警備總司令部59年更字第0017號/61年秤理字第4871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蔣海溶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59年更字第0017號/61年秤理字第4871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蔣海溶、李世傑、路世坤、姚勇來、黃毅辛
- 產製日期: 6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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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59)更字第0017號/(61)秤理字第4871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蔣海溶、李世傑「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路世坤「共同包庇叛徒」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姚勇來、黃毅辛「參加叛亂之組織」,姚勇來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黃毅辛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蔣海溶、李世傑、路世坤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之必需生活費外沒收。
- 法條:軍事審判法第173條前段、第174條;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後段、第2條第1項、第4條第1項第7款、第5條、第8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59條、第37條第1項、第37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