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警備總司令部61年初特字第0012號/61年初特字第0017號/61年秤理字第2758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謝聰敏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61年初特字第0012號/61年初特字第0017號/61年秤理字第2758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謝聰敏、魏廷朝、李敖、李政一、吳忠信、劉辰旦、郭榮文、詹重雄
  • 產製日期: 610310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61)初特字第0012號/(61)初特字第0017號/(61)秤理字第2758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謝聰敏、魏廷朝、李政一、吳忠信、劉辰旦、郭榮文、詹重雄「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謝聰敏、李政一、劉辰旦、郭榮文、詹重雄各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魏廷朝、吳忠信各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謝聰敏、魏廷朝、李政一、吳忠信、劉辰旦、郭榮文、詹重雄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均沒收。李敖「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6年。叛亂經費美金1770元、反動賀年片1件、中文打字機1台、英文版叛亂資料4件、中文版叛亂資料2件、電焊器1個均沒收。
    • 法條:軍事審判法第173條前段;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後段、第2條第1項、第2條第3項、第8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59條、第37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