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文物為已故受難者胡鑫麟醫師的判決書,該判決書字號惟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39)安潔字第二二〇四,其中部分內容如下: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 判決正本
被告:吳思漢 、謝湧鏡、......、胡鑫麟、......
右列被告因匪諜案件經本部判決如左
主文:郭琇琮 吳思漢 謝湧鏡 鄧火生 王耀勳 ......共同意圖破壞國體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處死刑行各褫奪公權終身。
林雪嬌、......、胡鑫麟、...... 參加叛亂組織各處有期徒刑十年各褫奪公權五年。
事實:......許強係台灣大學醫學院副教授兼附屬醫院第三內科主任於三十七年一月參加叛亂組織後吸收胡鑫麟翁廷俊組成支部充任書記每兩週開會一次......
理由:被告林雪嬌、......、胡鑫麟、......亦各供認參加叛亂組織查無其他活動之表現自應依法處以較輕之刑。」
1949年底,中國共產黨在台灣的地下組織-台灣省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工委會)因「光明報事件」浮出水面,開始成為國民黨政權當局打擊目標,後省工委會組織領導被當局捕獲,經情治單位訊問後,省工委會各級組織樣貌一一浮現,當局便循線一一破獲、於全台大量逮捕地下組織成員。
胡鑫麟醫師是被當局指控加入省工委會「台北市工作委員會」底下的「台大醫學院支部」地下組織,但「犯罪事實」中提到胡鑫麟醫師僅加入地下組織,並未有任何活動,故「依法處以較輕之刑」有期徒刑10年;在1950年的「全島大逮捕」中,舉凡被當局指控加入「判斷組織」的政治案件涉案人,輕則被判處有期徒刑10-15年,重則被判處無期徒刑甚或死刑,然而社會各階層、各職業無人能置身於政治案件事外。
詮釋者:梁正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