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廷朝台灣台北監獄假釋證明書(北監假證字第236號)(1984年7月27日)

  • 類別: 文書檔案
  • 主題類別: 其他
  • 尺寸: 長:22 x 寬:21.3 x 高:0.02 (cm)
  • 取得方式: 捐贈
  • 登錄號: 20240030002
  • 藏品簡介:
    1.魏廷朝台灣台北監獄假釋證明書(北監假證字第236號)(1984年7月27日),部分內容如下:
    假釋人姓名:魏廷朝,性別:男,年齡:48,籍貫:台灣桃園,罪名:暴行脅迫,刑名刑期:6年0月,未執行殘刑1年2月23日,假釋期間:自76年5月27日至77年8月18日。右列受刑人在本監執行期中,行狀善良,悛悔有據,符合假釋條件。經報奉法務部73年7月17日法(73)監字第7959號函核准假釋,已於73年7月27日出監,除告知應行遵守事項外,合予證明。

    2.魏廷朝(1936-1999),出生於桃園,就讀於義民中學時期,喜歡歷史老師黃賢忠、國文老師姚錦的課,當時也開始閱讀魯迅作品。後考取成功中學,但因拒絕參加救國團而退學自修,於1954年以同等學歷考上台大法律系。畢業及退伍後,於1961-1963年間曾任國防部作戰情報研究室研究員、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助理研究員。1963年因與謝聰敏、彭明敏撰《台灣人民自救運動宣言》,被捕入獄,被判有期徒刑8年,後減刑為4年,於1968年出獄。1971年魏廷朝、謝聰敏、李敖被捕,罪嫌為涉台南美國新聞處與美國花旗銀行台北分行爆炸案,1972年被判有期徒刑12年,後於1975年減刑為5年,於1976年出獄。1979年魏廷朝出任《美麗島》雜誌執行編輯,並於12月10日至高雄參加國際人權日晚會後,再次被捕入獄,被判處6年有期徒刑。1987年出獄後加入民進黨。



    參考資料:


    張慶惠,《賭鬼的後代:魏廷朝回憶錄》,臺北:前衛出版社,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