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寄給魏廷朝的公文(1989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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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 文書檔案
  • 主題類別: 其他
  • 尺寸: 長:38.8 x 寬:26.7 x 高:0.058 (cm)
  • 取得方式: 捐贈
  • 登錄號: 20230010005
  • 藏品簡介:
    1.臺灣高等法院1989年6月6日寄給魏廷朝的公文,包含公文封及刑事裁定,部分內容如下: 七十八年度聲減字第四二三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檢察官。受刑人:魏廷朝男五十三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暴刑脅迫案件,判決罪刑確定,聲請就褫奪公權部分減刑,本院裁定如左。

    2.魏廷朝(1936-1999),出生於桃園,就讀於義民中學時期,喜歡歷史老師黃賢忠、國文老師姚錦的課,當時也開始閱讀魯迅作品。後考取成功中學,但因拒絕參加救國團而退學自修,於1954年以同等學歷考上台大法律系。畢業及退伍後,於1961-1963年間曾任國防部作戰情報研究室研究員、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助理研究員。1963年因與謝聰敏、彭明敏撰《台灣人民自救運動宣言》,被捕入獄,被判有期徒刑8年,後減刑為4年,於1968年出獄。1971年魏廷朝、謝聰敏、李敖被捕,罪嫌為涉台南美國新聞處與美國花旗銀行台北分行爆炸案,1972年被判有期徒刑12年,後於1975年減刑為5年,於1976年出獄。1979年魏廷朝出任《美麗島》雜誌執行編輯,並於12月10日至高雄參加國際人權日晚會後,再次被捕入獄,被判處6年有期徒刑。1987年出獄後加入民進黨。

    參考資料:

    張慶惠,《賭鬼的後代:魏廷朝回憶錄》,臺北:前衛出版社,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