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廷朝寄魏新奇、魏筠的信件(一)(1985年8月31日)

下載

數位物件打包下載(僅限可下載使用物件)

  • 作者: 魏廷朝
  • 類別: 手稿
  • 主題類別: 信札
  • 尺寸: 長:25.7 x 寬:17.7 x 高:0.056 (cm)
  • 取得方式: 捐贈
  • 登錄號: 20200140010-001
  • 藏品簡介:
    1.魏廷朝1985年8月31日寄給魏新奇、魏筠的信件,內含5月9日寫給大可、8月18日寫給大可、8月18日寫給小筠的信,部分內容如下:「大可:好久沒有收到你的信,很失望。一天到晚忙什麼呢?準備功課嗎?彈琴嗎?看電視嗎?讀課外書嗎?陪妹妹玩嗎? 我希望你不管怎麼忙,每天都要留一點時間,想一想你一天所做的事。如果時間多,你就隨便拿一張紙,把你心裡所想的事,寫下來。如果時間太短,你就在晚上睡覺以前,躺在床上想一想好了。你不一定要寫信,可是你要養成「寫」的習慣。你要練習做文字的「主人」,叫文字去乖乖聽你的話。媽媽有沒有訂《國語日報》?要是還沒有,你就催催她吧。你可以在《國語日報》上面看到別的小朋友寫的詩、作文、信、日記等等,跟自己寫的比一比。 祝你快樂、進步。」

    2.魏廷朝(1936-1999),出生於桃園,就讀於義民中學時期,喜歡歷史老師黃賢忠、國文老師姚錦的課,當時也開始閱讀魯迅作品。後考取成功中學,但因拒絕參加救國團而退學自修,於1954年以同等學歷考上台大法律系。畢業及退伍後,於1961-1963年間曾任國防部作戰情報研究室研究員、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助理研究員。1963年因與謝聰敏、彭明敏撰《台灣人民自救運動宣言》,被捕入獄,被判有期徒刑8年,後減刑為4年,於1968年出獄。1971年魏廷朝、謝聰敏、李敖被捕,罪嫌為涉台南美國新聞處與美國花旗銀行台北分行爆炸案,1972年被判有期徒刑12年,後於1975年減刑為5年,於1976年出獄。1979年魏廷朝出任《美麗島》雜誌執行編輯,並於12月10日至高雄參加國際人權日晚會後,再次被捕入獄,被判處6年有期徒刑。1987年出獄後加入民進黨。

    參考資料:

    張慶惠,《賭鬼的後代:魏廷朝回憶錄》,臺北:前衛出版社,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