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振芳

李振芳,1903年生,男,宜蘭羅東人。羅東公學校畢業後,在原校補習1年,再讀私塾2年,後入教員講習會,結業後曾任羅東公學校教員1年。1923年夏赴南京暨南學校就讀,僅2個月即因父喪返臺。1924年再赴上海就讀新智中學高中部,1年後轉入東南大學補習科,之後考入東南大學經濟系。在校期間曾於1926年與藍煥呈(後任華南銀行經理)、吳麗水等臺籍人士,及其他「祖國人士」共20餘人,組成「中臺同志會」,因1926年6月17日該會散發「為臺灣六一七告同胞書」,內容有鼓吹民族革命等口號,為日警發覺,於同年暑假返臺時遭日警以妨害治安維持法逮捕,監禁3年,至1929年末始獲釋。1930年末參加新臺灣文化協會(簡稱「新文協」),初充該會羅東支部長,翌年夏於彰化全島代表大會時被推為中央委員。1932年3、4月間,因臺灣實施全島共產黨總檢舉,遭拘禁2週。釋後經營米粉業約4個月,復因日警以新文協曾有支援臺灣共產黨決議案而展開對文協份子的總逮捕,再度遭拘禁3個月。1932年於羅東經營生春藥房。 戰後於1945年10月參加張士德領導的三民主義青年團(簡稱「三青團」),負責蘭陽地區的組織工作,同年11月該團改由李友邦接手後即脫離該組織。1946年3、4月間將生春藥房遷址,改稱生春藥行,自任總經理,前後經營藥材業17年。1946年冬經詹世平(即葉崇培)介紹,認識化名楊春霖之臺灣省工作委員會省委張志忠,並開始有生意往來,10月起為張志忠代售焿仔粉、糖及水泥等物。1948年5、6月間又合作房屋頂讓生意。1949年間因張志忠表示需款急迫,將原住房子賣出 ,沒地方住,乃將藥行隔壁的房子借給張志忠暫住。至7月末,李振芳因經營地下錢庄倒閉,將該屋頂出,張志忠改遷至生春藥行2樓居住。李振芳於1949年12月31日與張志忠同遭保密局逮捕。李振芳在偵訊時表示確實不知張志忠的共黨身分,「是被他利用了」,「與他確無共產黨的工作關係」,但仍被認定「曾供給叛徒金錢並掩護匪諜活動」,於1950年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澄字第3634號遭判處15年有期徒刑。
撰寫者/資料來源: 林正慧
    • 當時年齡: 47 歲
    • 當時職業: 開設生春葯房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3634號
    • 判決主文: 明知匪諜而縱容之者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匪諜案有期徒刑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