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銀鐘 (吳銀鍾)

  • 吳銀鐘 (吳銀鍾) 1927年出生 臺灣省 嘉義市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新生訓導處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吳銀鐘(1927-1973),臺灣嘉義人。 依案卡,案發時為鐵工,其涉犯共同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著手實行罪。1947年因竊盜罪經嘉義地方法院以「共同竊盜」判處有期徒刑10月,但緩刑4年。1947年11月10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7年。因於緩刑期內犯罪,復經嘉義地方法院裁定撤銷另定執行刑,共同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10月,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所處有期徒刑7年,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1955年5月9日刑期結束。 其家屬於2001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4年2月經第3屆第1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據案卡記載,被告吳銀鐘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經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褫奪公權五年等情,此外查無其他政府機關之具體資料,故本案作有利當事人之認定而認非有實據。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訴字第9號
    • 判決主文: 本件不受理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鐵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2789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6月、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