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銀華

姜銀華(1926-),臺灣嘉義人。 依(41)訴字第3號判決書,案發時職業為修理鐘錶,其由陳浩川吸收,共同意圖以非法方式顛覆政府,並擔任聯絡工作等情。1952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刑法》第100條第1項「共同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1955年11月10日奉准保釋。 其於2003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5年2月經第4屆第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姜銀華共同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姜君於偵查中之自白為據,惟姜君於審理中否認,且嘉義廣播電臺「盜難報告單」亦與被告無涉,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確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修理鐘錶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訴字第3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6月、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6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