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金盛

一、賴金盛(1928–),男,嘉義人,學生。 1946年賴金盛就讀臺中師範學校時,學校指派賴照顧原住民幼師班學生的生活起居。 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時,二七部隊長鍾逸人以校長的名義召集原住民小學生集合,帶領十幾位學生到校外維持治安。大家一起搭公車前往草屯,賴金盛為照顧學生安全,亦同車前往。到達草屯原日本軍的倉庫,學生協助搬運軍服及軍用品,搬完後,鍾逸人就將學生解散。 賴金盛回學校,學校宿舍收容臺中市區的外省籍人士約三百餘人,賴金盛動員臺中市婦女會和學校女同學供給餐飲。事件平息後,4月3日陸軍整編二十一師實施清鄉行動時,賴金盛因為「查無戶籍」而遭到收押,在訊無罪嫌的情況下,4月7日交保獲釋。 恢復自由之後,回到臺中師範學校時,竟已遭學校開除學籍,之後賴金盛的父親帶賴帶到友人家避難。1947年11月10日遭嘉義警察局刑事組拘捕,拷問是否參加二二八事件及加入共產黨的事情,之後移送臺北高等法院。 依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40)訴字第6號判決書記載,賴金盛經蔡鐸吸收而加入共黨組織,蔡鐸收藏陳浩川等搶劫電臺、商店所用之私槍二支等武器,再轉寄放於賴金盛處。後來賴送回,復轉寄放於林思源處。賴金盛復受寄放陳浩川等搶得之電料器材等情。1951年12月27日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庭以「共同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名,依刑法第一百條第一項判處賴金盛有期徒刑7年6月。賴金盛、蔡鐸、丁錦昌、林金泉與姜銀華因不服判決而提起上訴,1952年6月13日高等法院以「沒收之物,須於犯罪事實中有具體之記載,方為合法,否則諭知沒收,即難謂有事實之根據」,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1952年9月16日高等法院刑事第三庭仍以「共同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名,依刑法第一百條第一項判處賴金盛有期徒刑7年6月。1955年5月8日刑滿出獄。 1997年經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第17 次董事會決議,賴金盛因二二八事件遭受公務員及公權力不當羈押致受侵害,認定其為二二八事件受難者並給予賠償。 2023年9月經法務部公告平復威權統治時期所受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雪芳 二、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期間,受難者就讀於臺中師範學校,曾保護學校收容的外省籍人士。事後遭臺中市警察局逮捕,羈押1個多月,並因此事件而遭開除學籍。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訴字第3號
    • 判決主文: 本件不受理,共同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共同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共同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