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浩川
- 陳浩川 男 1935年出生 福建 林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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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浩川(1935-),福建林森人。
依(70)障判字第2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司機,其於臺北市聯合汽車駕駛訓練班教練場辦公室門口,對同事朱章達等多人,公然發表「大陸共產黨現在有中程飛彈,用中程飛彈就能打到臺灣」、「大陸共產黨無論什麼都比臺灣好,像飛機、核子彈、飛彈都比臺灣好」等言論。1981年2月23日被羈押。198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4年。1985年2月22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2月經第1屆第12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所發表之言論,屬思想言論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依(70)障判字第2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司機,其於臺北市聯合汽車駕駛訓練班教練場辦公室門口,對同事朱章達等多人,公然發表「大陸共產黨現在有中程飛彈,用中程飛彈就能打到臺灣」、「大陸共產黨無論什麼都比臺灣好,像飛機、核子彈、飛彈都比臺灣好」等言論。1981年2月23日被羈押。198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4年。1985年2月22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2月經第1屆第12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所發表之言論,屬思想言論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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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6 歲
- 當時職業: 司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70年
- 裁判書字號: (70)障判字第0029號
-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4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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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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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