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錦昌

丁錦昌(1926-2011),臺灣臺南人。 依(41)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書,案發時為新豐區農業職業學校教員,其經蔡鐸介紹至臺南新豐區初級農業職業學校(即共產黨機關)內任教員,抄寫共產主義宣傳品,往來臺南、嘉義間傳遞文件。1952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刑法》第100條第1項前段「共同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8年。1955年12月9日期滿保釋。 其家屬於2013年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3年6月經第8屆第1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僅以其之自白及共同被告蔡鐸之供述為據。且其縱有抄寫共產主義宣傳品之行為,難認已達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訴字第3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8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4月19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