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錦昌
- 丁錦昌 男 1926年出生 2011年卒 臺灣 臺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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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北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丁錦昌(1926-2011),臺灣臺南人。
依(41)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書,案發時為新豐區農業職業學校教員,其經蔡鐸介紹至臺南新豐區初級農業職業學校(即共產黨機關)內任教員,抄寫共產主義宣傳品,往來臺南、嘉義間傳遞文件。1952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刑法》第100條第1項前段「共同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8年。1955年12月9日期滿保釋。
其家屬於2013年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3年6月經第8屆第1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丁錦昌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僅以丁君之自白及共同被告蔡鐸之供述為據,且丁君縱有抄寫共產主義宣傳品之行為,尚難認已達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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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訴字第3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8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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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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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