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存賢

王存賢(1927-2006),臺灣臺北人。 依(38)訴字第17號判決書,案發時經營證章行,其涉內亂案。1948年11月24日被羈押。1949年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無罪。1948年12月29日開釋。 其家屬於201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9月經第7屆第2次臨時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2年1月再次提出申請,2012年3月經第7屆第1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2年1月再次提出申請,2012年7月經第8屆第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2年1月再次提出申請,2012年3月經第7屆第1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國防部提供案卡及判決書記載,王存賢因涉內亂嫌案,經前臺灣省警備司令部逮捕羈押後,解送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提起公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王存賢無罪,則王君於無罪判決開釋前在前臺灣省警備司令部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故予以補償。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証章行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8年
    • 裁判書字號: (38)訴字第17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19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