鮑一民

鮑一民(1903-1952),遼寧營口人。 依(40)則判字第413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曾充前威海衛要港司令,經國防部以漢奸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後因南京局勢緊張暫行釋出,潛赴青島與華東中央局海軍政治部主任劉健勝密取聯絡願為來臺工作,與同在青島參加劉之組織之張余安等先後潛行來臺,並滲入陸軍總司令部任少將高參藉以掩護身分。1951年經國防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2年12月27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0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0月經第2屆第2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證人趙洪之供述為據。惟其自始否認,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且趙洪供稱不認識其,亦無證據證明其與共同被告有犯意之聯絡。另趙洪供述,在劉健勝家看到匪華東海軍特派政治部的花名冊上有其的姓名。惟花名冊上共記載八十餘人,如何能夠詳細記得姓名及於姓名下方是否註記黨員二字。再者趙洪供述其聽劉健勝說如何安排其從事,此部分之供述應屬傳聞證據。縱認其曾參加叛亂組織,未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確有實據。
    • 當時年齡: 50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總部少將高參兼海岸巡邏隊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則判字第0413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