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景堂

王景堂(1911-1986),山東濰縣人。

依(40)則判字第41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海軍德安艦准尉槍砲官,其涉共同叛亂罪嫌。1951年1月27日被羈押。1951年經國防部判決無罪。1953年1月3日交保開釋。

其家屬於2006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6月經第5屆第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7年8月再次提出申請,2008年5月經第5屆第1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國防部判決書記載,其係因涉匪嫌而遭逮捕屬押,後因不能認定其犯罪事實而判決無罪。則其判決無罪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予以補償。
    • 當時年齡: 41 歲
    • 當時職業: 海軍德安兵艦准尉槍砲軍士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則判字第0413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無罪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1年11月13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