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新財

陳新財(1927-1997),臺灣臺北人。 依(38)訴字第1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省府公役,其受李薰山吸收加入新民主同志會,李薰山、林如堉時以反動宣傳品分發會員閱讀,後組織改名為「臺灣人民解放同盟」,內分宣傳、教育、組織三部,仍由李薰山、林如堉、陳炳基等分任領導。1948年10月24日被羈押。1949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刑法》第100條第2項「共同預備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1951年4月24日刑期結束。 其家屬於2000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6月經第2屆第2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僅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省府公役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8年
    • 裁判書字號: (38)訴字第17號
    • 判決主文: 共同預備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2年6月、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6月、限制人身自由922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