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江田

莊江田(1926-),臺灣臺南人。 依(40)安潔字第114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南安國民學校教員,其受匪幹李凱南之宣傳,明知羅安溪、李凱南等為匪而不檢舉。1950年11月11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第8條第1項第2款「明知為匪諜而不檢舉」判處有期徒刑7年,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交付感訓3年。1952年11月29日奉准調金門防衛司令部服特種勞役。因東山戰役負傷,返臺就醫。1953年8月28日健癒歸隊時,趁機逃亡。 已獲補償。
    • 當時年齡: 50 歲
    • 當時職業: 台南縣安定鄉南安國民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1149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明知為匪諜而不檢舉、於刑之執行完畢後各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交付感化3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實際執行約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