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一峰 (邱萬來)

邱一峰(1940-),又名為邱萬來,臺灣宜蘭人。 依(53)覆高准字第3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海軍灃江軍艦槍帆一等兵,其曾密約高金郎與謝發忠謀議,擬定行動時間,控制駕駛臺,封閉住艙口,期圖劫持灃江艦開向大陸投匪,領得匪方獎金後,再偷渡赴日。1963年5月31日被羈押。1964年經國防部以《戰時軍律》第5條第3項「共同陰謀投降叛徒」判處無期徒刑。1975年經海軍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15年。1978年5月30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3月經第2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等共同陰謀劫艦投降叛徒,係以其等之自白及證人侯文龍之證詞為據。惟其等於審理中均抗辯係同事閒聊電影「叛艦喋血記」遭誤會密報,且依國防部覆判判決亦載明其等並無參加叛亂組織,亦並無為匪幕後操縱等情事,因此難認其等有陰謀投降叛徒之意圖,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海軍灃江軍艦槍帆一等兵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3年
    • 裁判書字號: (53)覆高准字第0033號
    •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邱萬來、高金郎、謝發忠、林明永罪刑部份撤銷、共同陰謀投降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無期徒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1963羈押,1964判處無期徒刑,1978開釋,執行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