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發忠

謝發忠(1941-),臺灣臺北人。 依(53)覆高准字第3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海軍灃江軍艦槍帆一等兵,其涉嫌與邱萬來、高金朗謀議劫持灃江艦開向大陸投匪,領得匪方獎金後,再偷渡赴日等情。1963年5月31日被羈押。1964年經國防部覆判以《戰時軍律》第5條第3項「共同陰謀投降叛徒」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75年經海軍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10年。1975年7月14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等共謀劫艦投匪,係以其等之自白及證人侯文龍之證詞為認定依據,惟其等於審判中均抗辯為同事閒談電影「叛艦喋血記」,遭誤會密報,且依國防部軍法局檢附判判決等資料,其等無參加叛亂組織,亦無為匪幕後操縱等情事,難認其等有陰謀投降叛徒之意圖,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海軍灃江軍艦槍帆一等兵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3年
    • 裁判書字號: (53)覆高准字第0033號
    •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邱萬來、高金郎、謝發忠、林明永罪刑部份撤銷、共同陰謀投降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1月14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