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明永
- 林明永 男 1940年出生 臺灣 臺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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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林明永,1940年生,男,臺中潭子人,1964年被捕時25歲。家族世代於潭子務農作,因家境不好,小學畢業就沒有繼續升學,不到15歲就北上從事土水工,直到當兵為止。從小親身見證國民黨軍佔據國小破壞環境與調戲婦女等事情,認為國民黨統治臺灣是相當腐敗與不義。1961海軍入伍,與同部隊夥伴討論時局,認識並受到廖文毅「臺灣共和國臨時政府」宣傳影響,又受電影《叛艦喋血記》啟發,是以於1964年與邱萬來、高金郎、謝發忠等人謀欲挾持軍艦至日本,以響應廖文毅,消息走漏後被捕。一審判邱萬來被判處死刑,父親為救邱萬來把土地、房產都賣光。經過上訴後,最後依國防部(53)覆高准字第33號判決書,邱萬來改判無期徒刑,其他人包含林明永因而改判15年,褫奪公權10年,1976年又遇到減刑,到出獄為止共受刑12年。1970年在泰源監獄服刑期間,又與獄友們謀起義反抗國民黨政府,但最終失敗。但當時國民黨政府並未擴大事件,最後有6人被捕,5人被判死刑。當時他雖也參與謀議,但是沒有進一步被判刑。
1976年林明永出獄,後來進入肯尼士企業直到退休。他強烈認為國民黨政府統治臺灣沒有正當性,必須推翻,這是他明知事敗可能遭致危險,卻仍然一再冒險舉事之故。他認為當時的行動不過是做了該做的事,而為了臺灣獨立,甚至放棄家庭亦所不惜,只是感概政治人物多於權謀與個人利益,而缺乏理想。
於1999年4月12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9月30日經第一屆第六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本案為00820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林明永(1940-),臺灣臺中人。依(53)覆高准字第3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海軍灃江艦食勤一等兵,林明永曾聽邱萬來、高金郎告知投降叛徒之計劃,並相與密議等情。1963年5月31日被羈押。1964年經海軍總司令部以《戰時軍律》第5條第3項「共同陰謀投降叛徒」判處無期徒刑,後經國防部覆判,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75年經海軍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10年。1975年7月14日刑滿開釋。00820申請案於1999年4月12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9月30日經第1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林君等共謀劫艦投匪,係以被告等之自白及證人侯文龍之證詞為認定依據,惟被告等於審判中均抗辯係同事間談電影「叛艦喋血記」,遭誤會密報,且國防部覆判判決亦載明被告等無參加叛亂組織亦無為匪幕後操縱等情事,難認被告等有陰謀投降叛徒之意圖,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撰寫者/資料來源:
蘇瑤崇
本案為00820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林明永(1940-),臺灣臺中人。依(53)覆高准字第3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海軍灃江艦食勤一等兵,林明永曾聽邱萬來、高金郎告知投降叛徒之計劃,並相與密議等情。1963年5月31日被羈押。1964年經海軍總司令部以《戰時軍律》第5條第3項「共同陰謀投降叛徒」判處無期徒刑,後經國防部覆判,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75年經海軍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10年。1975年7月14日刑滿開釋。00820申請案於1999年4月12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9月30日經第1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林君等共謀劫艦投匪,係以被告等之自白及證人侯文龍之證詞為認定依據,惟被告等於審判中均抗辯係同事間談電影「叛艦喋血記」,遭誤會密報,且國防部覆判判決亦載明被告等無參加叛亂組織亦無為匪幕後操縱等情事,難認被告等有陰謀投降叛徒之意圖,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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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海軍灃江軍艦食勤一等兵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3年
- 裁判書字號: (53)覆高准字第0033號
-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邱萬來、高金郎、謝發忠、林明永罪刑部份撤銷、共同陰謀投降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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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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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