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金郎
- 高金郎 男 1940年出生 臺灣 雲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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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高金郎(1940-),臺灣雲林人。
依(53)覆高准字第3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海軍灃江軍艦補給上等兵,其與邱萬來、謝發忠謀議,擬定行動時間,控制駕駛台,封閉住艙口,期圖劫持灃江艦開向大陸投匪,領得匪方獎金後,再偷渡赴日。1963年5月31日被羈押。1964年經國防部以《戰時軍律》第5條第3款「共同陰謀投降叛徒」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75年奉海軍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10年。1975年7月14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判決認定其等共謀劫艦投匪,係以其等之告白及證人侯文龍之證詞為認定依據,惟其等於審判中均抗辯係同事閒談電影「叛艦喋血記」,遭誤會密報,且國防部覆判判決亦載明被告等無參加叛亂組織亦無為匪幕後操縱等情事,難認被告等有陰謀投降叛徒之意圖,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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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海軍灃江軍艦補給上等兵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3年
- 裁判書字號: (53)覆高准字第0033號
-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邱萬來、高金郎、謝發忠、林明永罪刑部份撤銷、共同陰謀投降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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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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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