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年安澄字第1671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李奕定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年安澄字第1671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李奕定、黃榮雄、曹開、李獻文、曹乙集、黃伯和、張伍典、陳雲鼎、郭九森
  • 產製日期: 390628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39)安澄字第1671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李奕定、黃榮雄、曹開、李獻文、曹乙集、黃伯和「共同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10年。張伍典、陳雲鼎、郭九森均無罪。
    • 法條:修正戒嚴法第8條第2項;修正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第12條;刑法第28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3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