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年安潔字第2820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葉阿平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年安潔字第2820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葉阿平、羅基壽、李復鑑、鍾阿道、鍾阿千
  • 產製日期: 410930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1)安潔字第2820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葉阿平、羅基壽「連續藏匿叛徒」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10年,各褫奪公權7年;應各執行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李復鑑「連續藏匿叛徒」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7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收。鍾阿道、鍾阿千「連續藏匿叛徒」各處有期徒刑15年,各褫奪公權10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各處有期徒刑7年,各褫奪公權5年;應各執行有期徒刑15年,各褫奪公權10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收。
    • 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前段、第4條第1項第7款、第5條、第7條、第8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56條、第51條第2款、第51條第5款、第51條第8款、第37條第1項、第37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