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基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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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基壽(1898-1952),臺灣新竹人。 依(41)安潔字第282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鄉民代表,其與李復鑑因係鄰居,相識已久,思想受薰染,且明知林希鵬以叛亂犯經政府通緝,仍時常供給食宿,並經介紹加入匪黨新竹海岸地區新農會組織等情。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連續藏匿叛徒」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均沒收,《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應執行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均沒收。1952年12月17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23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雖有自首分子林希鵬指稱其與葉阿平、李復鑑等人藏匿叛徒及參加叛亂組織之證詞。惟其等除於審判中否認被訴藏匿叛徒及參加叛亂組織外,審判庭未查證是否與事實相符,亦無其他證據證明其等參加叛亂組織,因此難認其等連續藏匿叛徒及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故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54 歲
    • 當時職業: 鄉民代表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820號
    • 判決主文: 連續藏匿叛徒、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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