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復鑑

李復鑑(1907-1995),臺灣新竹人。 依(41)安潔字第282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林希鵬、林佳楓常至其家宣講匪黨政治,每次均由其邀約鍾阿道、葉阿平到場聽講,且其等人均已知悉林希鵬經政府通緝,仍常供給食宿,並經介紹加入匪黨新竹海岸地區新農會組織等情。1951年10月29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連續藏匿叛徒」判處有期徒刑15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1966年10月28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雖有自首分子林希鵬指稱其與葉阿平、羅基壽等人藏匿叛徒及參加叛亂組織之證詞。惟其等於審判中否認藏匿叛徒及參加叛亂組織被訴事實外,審判庭未查證是否與事實相符,亦無其他證據證明其等參加叛亂組織,因此難認其等連續藏匿叛徒及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7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820號
    • 判決主文: 連續藏匿叛徒、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