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阿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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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阿平(1907-1952),臺灣新竹人。 依(41)安潔字第282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鄰長,其曾受李復鑑邀約到場聆聽林希鵬、林佳楓講述匪黨政治,知悉林希鵬被政府通緝,仍常供給食宿,復接受林希鵬交閱《土地法大綱》、《青年修養意志的鍛鍊》、《綜合文摘》等書籍,並經介紹加入新竹海岸地區新農會組織等情。1951年10月29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連續藏匿叛徒」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應執行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1952年12月17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雖有自首分子林希鵬指稱其與羅基壽、李復鑑等人藏匿叛徒及參加叛亂組織之證詞,惟其等於審判中否認藏匿叛徒及參加叛亂組織之被訴行為,審判庭未查證是否與事實相符,亦無其他證據證明其等參加叛亂組織及連續藏匿叛徒之行為,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6 歲
    • 當時職業: 鄰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820號
    • 判決主文: 連續藏匿叛徒、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