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阿道

鍾阿道(1919-),臺灣新竹人。 依(41)安潔字第282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鄉公所幹事,其受李復鑑邀約至其家,聽林希鵬、林佳楓宣講匪黨政治,林希鵬經政府通緝後,其與李復鑑等五人均已知悉,並供給林希鵬、林佳楓其食宿。其又接受林希鵬交閱《土地法大綱》、《青年修養意志的鍛鍊》及《綜合文摘》等匪黨書籍,受林教育,亦曾幫助林宣傳抗租運動。1951年10月29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連續藏匿叛徒」判處有期徒刑15年,《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7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1966年10月28日刑期結束,10月29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雖有自首分子林希鵬指稱鍾阿道、鍾阿千看過《青年修養意志的鍛鍊》等匪書之證詞,惟其等於審判中否認被訴藏匿叛徒、為匪宣傳之事實,亦無其他證據證明其等連續藏匿叛徒及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紅毛鄉公所財務課幹事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820號
    • 判決主文: 連續藏匿叛徒、以演說為有利于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